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花古街道工业园新城区梨园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被告:尹XX,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洞口县XX公司与被告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洞口县XX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洞口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洞口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立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