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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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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甲企业与北京乙企业、北京丙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月内收回所欠工程款180万元

发布者:韩飞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1日|分类:工程建筑 |7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河北省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由甲企业承包乙企业某项目的厂房建设。厂房于2017年施工完成,但乙企业却拖欠甲企业工程款100余万元。后乙企业与丙企业为甲企业出具欠条。

    甲企业多次与乙、丙企业沟通工程款事宜,但对方多次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甲企业因资金不足,运转困难,便找到本律师,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欠款,缓解经营压力。

二、诉讼过程

    本案在立案阶段就出现问题。乙丙企业是北京的公司,但某项目却是在石家庄市平山县。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法院。但我们第一次在网上立案却没通过,审查意见为:被告住所地立案。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此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应由平山县法院管辖。于是,我们亲自到平山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立案。经过与立案人员长达1个多小时的沟通,释法说理,立案人员最终采纳我们的观点,当场为我们立案。

    立案后,我们及时申请了保全,并成功保全到对方财产。

    此案四月立案,五月底成功与对方和解结案,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工程款100多万元。

三、律师建议

  1. 中国文化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因此多数企业在遇到纠纷时多不愿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我们要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关注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如对方短期内不会有资金风险,则可以先协商再起诉;如不能保证对方的经营状况,建议先通过诉讼程序固定己方的债权利益,然后在与对方在案中和解,也不至于破坏和气,又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2. 慎签债权转让协议,在日常中,多数企业无法还款时,经常提议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一定要查清楚被转让的企业是否有偿还能力,否则有可能拿到一个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债权。

  3. 慎接受对方的支票、承兑等:提现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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