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令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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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与不起诉

发布者:汪令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570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交通大整治,出现了大量的电动车主与交警的冲突,甚至大打出手,对于暴力威胁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那么很可能就涉嫌妨害公务罪,但是并非所有的阻止执法行为都构成妨害公务,本篇文章旨在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哪些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警和外聘的工作人员算吗?

2.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的时间问题,事后施暴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3.妨害公务罪如何量刑,量刑和什么相关?

4.妨害公务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哪些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政府工作人员、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显然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也可以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不止规定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要求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那么就牵扯到如何解释依法执行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去考虑。


1.主体合法。主体必须拥有执法权,比如民政局办理结婚的工作人员显然无权拘留来结婚的人,从深层次说,协警辅警是否主要交通执法权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是有大量案例显示,法院审理案件时在判断辅警是否具有执法权时,一般认定辅警无单独执法权,必须有民警带领时才具有执法权,否则按照无罪处理。


2.实体合法。


3.程序合法。


二、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的时间问题


从罪名来看,妨害公务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妨害公务。对于公务明显已经执行完毕,后心怀不满,又冲回去报复打一巴掌或者实施轻微暴力,不能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只能治安拘留。


三、妨害公务罪的量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持械或者利用机动车等方法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在国家机关内妨害公务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妨害公务罪的不起诉


根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情况来看,上海市一年来公布了22个妨害公务罪的不起诉案例,其中有几个数据值得关注:


1.身份特殊性,被不起诉人中有2位是高校教师,2位学生,3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2.都获得了书面谅解

3.最多只有一位公务人员构成轻微伤

4.有两位被不起诉人患有精神应激障碍,有两位被不起诉人年龄超过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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