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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怎么办

发布者:秦浩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2691人看过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网友咨询:

  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支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1、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律师补充: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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