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尧钰律师
孙尧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

作者:孙尧钰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6次举报

一、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哪些

1、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处以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加上贷款总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且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婚前房子在婚后增值(自然增值除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按揭房增值利益归谁

1、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没有明文规定。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的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2、对于该问题,可以按如下步骤处理:

3、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

4、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兰州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专职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现任四川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法律事务中心副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01
  • 擅长领域:环境污染、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