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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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让企业的股东或投资人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发布者:田安国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4日|分类:招商引资 |713人看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能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属已经不再实际经营、重要资产已被转移的空壳公司,甚至其营业执照也已被吊销或者已注销登记。该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使合法债权获得受偿。



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非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由于企业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申请变更、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若股东尚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上述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若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以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上述原股东及发起人在未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若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3、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但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已注销登记

1、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属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控股股东)应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若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1)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股东的认缴出资将加速到期,可作为公司清算财产。

2、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上述人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部分情形在诉讼审判中也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可以将投资人或股东直接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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