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先向行贿人提出索要财物,就一定是索贿吗?
索贿是受贿犯罪在刑法中唯一的法定从重情节。考虑到索贿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危害比一般受贿行为更大,社会影响也更恶劣,因而刑法对索贿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但是,赋予人权利应从宽处罚,科以人重负应从严把关,这对于剥夺他人自由的刑罚而言,意义尤为重大。因此在实践中应当理解和慎重把握受贿行为中“索取”。
索取,顾名思义,是索取并收取。一般而言,向没有意思表示的对方索要,违背对方意愿的可能性大。并不是谁提出谁就是索贿。这一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在行受贿罪这一特殊对合犯中,他忽视了职权这一特别对价。
受贿犯罪中,受贿人是基于拥有职务便利而向行贿人提出,行贿人往往是已经或者正想得意于该职务便利而向行贿人提出,故一直寻找机会完成这一权钱交易。因而,当受贿人提出时,对行贿人而言,不仅不违背其意愿,反而是求之不得的机会,或至少死不违背其意愿的邀约。因此,所得本质不是看谁先提出,而是看提出是否违背对方的意愿,是对方产生被迫感。如果提出给对方的感受是“正合我意“”心甘情愿”‘求之不得’,就不能称之为“索”。因为行贿人呢拿钱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得更大的利益而又有谁会拒绝以小换大? 故受贿人不构成索贿,不属于法定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