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
9.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10.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阅案卷?
根据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1.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的诉讼身份如何列明?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12.《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如何理解?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的界定,应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相一致。
1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14.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应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再次就同样的仲裁请求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持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16.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17.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18.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19.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20.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