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
一拍 可按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
二拍 可按一拍保留价的80%作为起拍价
网络司法拍卖两次流拍后,人民法院可按照二拍流拍价格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执复68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遵晟富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遵义星长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庆忠,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案件基本情况
重庆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遵晟富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晟富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奥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星公司)、云南长松园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松园公司)、遵义星长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星公司)、陈庆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奥公司不服重庆高院以案涉房产评估价的70%确定一拍保留价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第二次拍卖价格应为评估价的80%,二拍流拍后以物抵债价格为第二次流拍价格。重庆高院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0%,严重违法。此后重庆高院以物抵债的价格是在违法的起拍价基础上计算的,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也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重庆高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将案涉房产的起拍价定为评估价的70%是否合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第三十八条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本案中,重庆高院于2019年对案涉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下,网络拍卖竞价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人、竞买人之间相互不见面,竞买人在竞价结束前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不存在现场拍卖中围标、串标和职业控场的可能。司法解释规定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确定为不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70%,且未区分动产或不动产,有利于简化程序、促成拍卖成交。故重庆高院启动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将案涉房产起拍价确定为评估价格的70%,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维持。重庆高院基于案涉资产两次拍卖流拍,按照二拍流拍价格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重庆高院异议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执异20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