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创设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了以往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主张的一般原则。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适用前提:只存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竞合时;(2)适用情形:只适用于违约行为导致人格权受到侵害时;(3) 后果方面: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须造成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
2.非违约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一般情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1)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严重性,也就是说,受害人因人身、精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的损害对其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是否产生了明显不利影响;(2)精神痛苦是否具有严重性,通常以精神损害痛苦是否超出社会公众的容忍限度进行考量;是损害是否具有持续性,也即损害不是转瞬即逝的,而是会持续一段时间。
中国法院2023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