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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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作者:张万华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次举报


民法典》实施后,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后并且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但是未签订赠与一方协议,那么该不动产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给了详细的解释说理和明确的结论(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

3.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张万华律师:北京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张万华律师从业十余年,尤其擅长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借贷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