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但是
并不是每个子女都懂得如何赡养
相比于物质赡养
很多老年人更渴望精神赡养
案情回顾
林某系叶某(女)所育子女。在林某10岁时,其父去世,叶某改嫁他人。多年来,叶某、林某之间的母女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19年后,双方因故不再往来。现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履行探望义务。法院判决林某每年探望叶某两次。
法官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叶某与林某母女感情原来一直较好,后因故不再往来,致使原本分居两地的二人没有了交流。叶某虽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但其仍有权要求林某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林某作为子女,理应照顾叶某的特殊需要,经常看望问候叶某。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通常,子女更多地关注老年人物质上的需求,而忽视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使得很多老年人缺乏精神慰藉,孤独感严重,对身体及心理健康极为不利,所以,为人晚辈者要多加体贴理解长辈,在工作之余多抽空回家看看,多陪伴父母,让父母的脸上多一些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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