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7日 18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京0108民初449号
原告: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
原告西安某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某公司起诉称,西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于2012年11月24日签订《某某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12月22日经北京某公司、商务部及监督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西安某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确定结算款为530000元。北京某公司一直未付清
该工程款。2018年9月19日北京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截止到2018年9月18日,被告尚欠610525元工程款未支付,北京某公司承诺从2018年10月开始,每月底向西安某公司支付5万元,最迟于2019年10月底前付清,否则承担未付部分月息2%的利息。但北京某公司仅于2018年12月28日偿还了3万元之后便再未还款,现北京某公司仍拖久西安某公司本金580525元及利息未付清,西安某公司多次找北京某公司要求还款,但北京某公司均借故拖延拒不还款。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1、支付压裂工程款580525元,以及支付从2018年10月1日至全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80525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经询,北京某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80525元,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30万元,于二O二O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支付10万元,于二O二O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80525元于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立即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主张被告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损失5366元及保全费3986元,于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366元及保全费3986元,原告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竞
人民陪审员 赵齐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颖
7年
4次 (优于85.66%的律师)
5次 (优于90.98%的律师)
16929分 (优于97.32%的律师)
一天内
19篇 (优于98.9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