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370819**********

  • 执业机构: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侵权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8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施工款314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295700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2957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止。

在工程量单价的证据不够确定及已还工程款数额不能提供的情况下,该律师为原告争取到295700元,判决后原告很感谢陈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