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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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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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张嘉乐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8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许某与被告顾某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许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袁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某某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顾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顾某某偿付原告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顾某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袁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被告顾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逾期还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同时约定如需要起诉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顾某某承担,律师代理费按起诉标的的10%计算。被告袁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顾某某袁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借条一份、银行汇款单及转账单九份、律师费发票一份,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在案证据,借款本金为100,000元,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顾某某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其司法救济的实现,且双方对律师费计费标准作了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某作为担保人与被告顾某某构成保证的法律关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放弃,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某某许某借款100,000元,并偿付原告袁某某许某上述借款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许某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袁某对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某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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