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宋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黄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23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某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吴某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10月13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4年12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3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同年10月13日还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014年12月4日,被告又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吴某至今未归还借款,故涉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向原告宋某某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及时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之责,并按约支付相应的利息,故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某某借款40,000元;

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某某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