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新材料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