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例情况:
2008年沈某与谷某登记结婚,2017年3月沈某与谷某登记离婚。2018年,沈某因婚内承包工程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到谷某账户5万元;2017年11月,因原被告婚内购买的房屋,开发商支付违约登记的违约金5万;2017年7月,原被告婚内拥有的债权5万元已于当月执行至谷某账户中,尚有20万元的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完毕。离婚后双方因各种事宜,导致沈某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2、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金、违约金及婚内债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女方占上诉财产额的40%。
3、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离婚时系协议离婚,虽然在离婚时已经有兜底条款:同意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无其他不同意见。但该表述是针对协议书上的约定表达无其他不同意见,并不代表不存在婚内其他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有理由提起分割未分割的共同财产。
另外,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因女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刚流产不久,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予以照顾。
4、律师建议:
(1)选择协议离婚时,尽量完整地把所有的婚内财产列举出来,并约定具体分割方案。
(2)婚内共同财产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有具体的房、车、基金、股票、债权等能产生收益的财产;消极财产主要是指债务类需要支出财产。因此,分割财产时,一定记得分割债权债务。
(3)因分割财产时有照顾女方原则,因此女方需要提出在婚内、离婚时遭受的身体、精神伤害,以取得法官的同情,争取多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