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孙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孙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孩子直接委托其姥爷代为起起诉王某和孙某支付抚养费,孩子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王某,监护人没有进行变更。一审法院支持了部分抚养费,二审法院驳回了申请,孩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孩子的再审请求。
王雪娇律师办案小结: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力,如认为监护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力,只能经过合法程序变更监护人,由新的合法监护人代自已行使权力,而不能自己直接委托代理人,或者自己直接进行起诉,因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综上,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变更监护人,不能直接委托其他人对监护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