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孙某与王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后,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双方办理离婚后,双方与孩子陆陆续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近三年的时间,分开后,孩子大部时间与孙某生活,王某代孩子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审理驳回诉讼,未支持王某代孩子起诉的抚养费。
王雪娇律师办案小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双方均对孩子尽了监护抚养义务。综上,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已对孩子进行照顾,履行了抚养的义务,不需要另行再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