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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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往来账目频繁,出现问题后如何起诉对方?

发布者:刘浩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2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人物:

原  告: 徐某田某

被  告: 叶某肖某

原告代理律师:刘浩 [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夫妇徐某、田某起诉被告夫妇叶某、肖某多次所借的84万元不还。在庭审上,被告夫妇叶某、肖某则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请,不认可向二原告借款84万元,只认可借款740775元。不同意给付利息,另外因生意周转困难,也不同意现在还款。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某月某日,田某与叶某签订《债务确认书》内容为:“因生意上的需要,债务人(叶某、肖某)曾向债权人(徐某、田某)先后多次借款。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2018年12月30日,叶某、肖某夫妇尚欠:本金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840000元);年利息10%(2016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30日,尚未支付)。以上所确认债务详见附件:(原始借据共五份)。”田某和叶某分别签字按手印。现二原告主张借款本金84万元,二被告只认可借款740775元,不存在给付利息的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欠款的实际数额。经庭审查明,二原告主张84万元欠款数额的依据来源于2018年12月30日签署的《债务确认书》中的数额,且同时注明了年利息10%,与二被告认可的借款数额相差99225元。二被告自述2014年6月田某自叶某处借款15万元,产生了年息15%的利息58125元,但二被告对此并未提交任何有关约定利息的证据。而另外41100元,二被告陈述系偿还本金的数额,二被告解释在签署《债务确认书》时并没有提到上述两笔钱,没有进行对账,只是为了给原告一个交代。这相差的99225实际上就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利息。

 

裁判结果:

支持原告诉求,二被告需支付借款本金8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0%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由二被告全部共同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二原告)。

 

背后不为人知的故事:

其实说实话,接到这个案子时,头很大,第一次咨询的时候,原告拿着厚厚一沓的流水以及借条,当时光是对账就对了几个小时。

双方是数年的忘年之交,被告夫妇甚至以干爹干娘来称呼原告夫妇。而原告夫妇这些年来也一直是尽心尽力去帮忙,甚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举债,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借款,最后甚至以抵押自己的唯一住房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然而数年的感情最后以对簿公堂的方式来终结抑或开始另一段故事,难免令人唏嘘。并且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也难免让人感慨。都说帮助你的人会一直帮助你,而你帮助的人却不一定会帮你,当然这是另一个故事。

言归正传,双方之间曾经紧密的关系令双方之间的往来款繁多,初步计算就有上百笔。当然原告夫妇也会让被告夫妇签署借条。初步见面时,原告就是以5张借条来确认最后的诉讼金额的。但是仔细分析,发现其每份借条往往对应数笔流水,甚至有一份借条的金额是借了还一部分,又借了一笔再还一部分经过数次往来才对应出借条的金额。另外根据原告的介绍,双方之间签署的借条也远远不止这5份。因为有借款也有还款,有一部分借条还完之后就还给对方,也有一部分是直接给对方打了收条。另外就是这5张借条的形成时间基本是在2016年,而在后续的2017年,2018以及2019年期间,双方还有金钱往来。

虽然我很能理解这种行为,但是根据多年的律师经验,我也敏锐意识到这一块会是庭审的焦点,如果不能清晰的对应清楚借款的数额以及每笔流水,从而说服法官确认最后数额,庭审的走向将变得难以控制。后面的庭审中也印证了我的判断,二被告并不认可我们主张的数额,而案件的焦点也是欠款的实际数额。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在双方关系尚可的时候,由其中一人出面,与对方对账。后续我们精心设计了相关环节和文本,最终,对方也同意对账,并且在对账文本上签字确认。对账以及对账的文本并不难,难点是如何说服对方对账以及如何让对方在对账单上签字,我写出来也就是短短一句话,但是实际上对于其中的细节我与当事人整整商量了一个星期。后面再开庭的时候,对方拿出了十几笔流水以及收条,想证明在我们起诉的基础上,对方已经偿还了十几万的借款。而我则一一将每笔流水的由来讲述清楚,并归结于双方签署的对账单上。庭审的最后对方开始恼羞成怒,一口咬定对账单是原告方骗他签字云云。而我则沉默着看着对方的表演。后面的判决结果也确实证明之前的努力没有白费,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认可欠款的实际数额不吻合,但二被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二被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对本人签署文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并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二被告抗辩作为利息支付的款项应当扣除的意见不予支持。

 

律师有感:

当感情遇到钱,往往两败俱伤。

熟人间的借钱,尤其是二者水火不相容的典型例子。

谈到这个话题,大家都有话说,说得苦逼点,是都有一肚子的苦水要倒啊。就如同上述案例中的那些感慨。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不想借钱,但因为我们是一个人情的社会,很多事往往知易行难。那么在一个商业社会,为了尽可能地保证友情、亲情不被金钱伤害,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借钱呢?

至少借条和转账记录都是必备,每笔都要!至于繁杂疑难的问题,还是找一个靠谱的律师咨询吧!

刘浩律师,专业处理各类债权债务案件。尤其擅长企业清欠、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合同抵押以及担保等领域。从业多年以来为银行、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西区
  • 执业单位: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0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