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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杭州XX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XXXXXX部办公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2019年10月23日 9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某些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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