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玉伟|时间:2019年10月18日|4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2016年中级职称考前钻石VIP班退费班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培训费用的义务,但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履行了合同义务和原告通过2016年中级职称考试,也未举证证明按约向原告退付了相关费用。原告现诉请被告退付18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某某费用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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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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