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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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罗某、叶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

发布者:葛莉俊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8日 5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罗某、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9年1月4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经报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罗某、叶某及辩护人王斌、葛莉俊、蔡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微信账号×××、×××909从崔某、闵某1(均已判刑)、“小冷风XX!”等人处以人民币6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公民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黄某一方面用于注册滴滴账户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将部分从上家处购买的人车信息加价人民币2元卖给被告人罗某、叶某等人赚取差价。经查,被告人黄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89075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利用微信账号×××从被告人黄某处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购买公民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滴滴用户注册,并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他人注册滴滴账户获利。经查,被告人罗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700余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利用微信账号×××从被告人黄某和微信名为“XX工作室”等人处以人民币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公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滴滴用户注册,并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滴滴账户出售获利。经查,被告人叶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9571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某、叶某的作案工具手机各2只、被告人罗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只,另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叶某的东风日产轿车1辆。被告人黄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罗某、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陆某、温某、贺某、邵某、黄某2、闵某2、赵某等的供述、证人黄某1、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照片、交易记录、线索回复函、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光盘、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情节证明及相关查证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罗某、叶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叶某、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黄某、叶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罗某、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罗某、叶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黄某、罗某已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叶某的部分违法所得被追缴,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斌、葛莉俊、蔡建东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据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对其不能减轻处罚,也不能宣告缓刑。辩护人王斌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叶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在五千条以上,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应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辩护人蔡建东提出对被告人叶某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服刑至2023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服刑至2019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暂存公安机关由被告人黄某、罗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被告人叶某的东风日产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会见业务。  办理过众多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诈骗、寻衅滋事、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