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莉俊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8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9]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辩护人葛莉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通过百度贴吧认识邵某、向某(均另案处理),并互加微信。2018年9月份,邵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预先支付人民币9000元。后被告人魏某联系向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8000元,由向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邮寄给邵某。被告人魏某从中赚取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1月份,邵某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某购买毒品,并支付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魏某与向某联系,此时向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魏某未能购得毒品用于贩卖。后被告人魏某退还邵某部分毒资。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处扣押作案工具VIVOY85手机1架、VIVOY67手机1架。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电子证据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魏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魏某实施的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葛莉俊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魏某处扣押的VIVOY85手机一架、VIVOY67手机一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