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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律师成功案例:如何帮劳务派遣员工拿到工伤赔偿?

发布者:常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工伤赔偿 |6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劳动律师成功案例:如何帮劳务派遣员工拿到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是某派遣公司(下称A公司)的员工,于20164月被该派遣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从事策划职位,由B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原告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

原告2017115日在上班期间受伤,经上海某三甲医院确认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且半月板损伤,同年7月原告入院进行手术治疗。被告两公司虽明知原告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却并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小张无法报销医疗费等费用;后小张自行申报了工伤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小张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2018119日,被告两公司向小张送达《通知公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结合本案小张的情况,常越律师提出几项较为重要的诉讼请求:

一、要求派遣公司支付医疗费四万余元(根据小张的医疗费发票计算);

二、要求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万余元;

三、要求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四万余元;

四、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等。

之所以提出这几项诉讼请求,理由在于:

首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二被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为原告申报工伤,导致原告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康复费本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付,由此造成原告领取医疗费、康复费等工伤待遇的经济损失;被告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面确存过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20164月至20171月期间,二被告未按原告实际月工资标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按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为原告缴纳,由此造成原告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经济损失。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确存一定过错,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被告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告的员工手册中的确有旷工等违纪情况的规定,但并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公示,因此,无法作为本案的依据。

 [庭审经过]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我方的意见,在此期间被告公司多次以各种借口歪曲事实:原告小张泡病假、对小张受伤及需要申报工伤不知情等,均由常律师以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例如二公司提供的小张泡病假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均为法定节假日或周末时间,根本不存在泡病假事实。再比如小张受伤后多次在公司群里与领导及同事汇报病情,根本不存在公司对小张受伤不知情的情况!再比如,公司主张小张上班期间存在多次旷工,经常律师仔细核对,发现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中均记载小张正常出勤,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其本身主张完全矛盾!与此同时,常律师还前往仲裁机构调取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种种证据均指向被告二公司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且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为原告申报工伤,即使原告是被派遣员工,其权益受到损害仍然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调解结案,共计支付原告12万余元。

[律师忠告]

即使是被派遣员工,如果你的权益受到损害,一定不要放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张找到我的时候也有犹豫,怕公司报复,怕以后工作不好找,但是现在结果出来了,小张也毫发无损,而且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因此,只要通过诉讼或仲裁可以解决的劳务、劳动纠纷,都不要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的社会越来越遵循法律的规则运行,法律武器能达到的效果往往超出你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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