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加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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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纠纷中,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闫加伦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694人看过

近些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无论在离婚纠纷中、分家析产纠纷中或者继承纠纷中人们对于房产的分割也予以了高度的关注,其中离婚纠纷中房产的分割尤为复杂,付款方式、购买的时间、出资人、产权登记等等情况都将对房产如何分割产生重大影响。就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产分割,本文将从以下几个主要会在实践中涉及的有争议情况做个简单的梳理。

 

1、婚前由双方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可能为个人财产也可能为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因房产登记于婚前登记于一人名下,房产应视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有出    资的,产权方应当支付补偿款,但是需要证明未获产权的一方确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    赠与性质。


   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双方基于共有情况下出资购买房屋    的,房屋应当为共同财产。



2、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产证,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为个人财产。

 

房屋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还贷的,房屋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就共同还贷的部分,无论系由该方个人工资还贷还是夫妻工资还贷,就还贷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

 

3、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4、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并于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属各地法院意见有所不同。

 

有的意见认为产权证书不能否认财产的归属,财产来源应当细化区分婚前婚后,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于该方名下,房屋产权应属个人财产。

 

有的意见则认为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应视为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如何分割?

 

(排除借贷后)虽然婚姻法解释二具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一般从常识伦理等出发,登记于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登记于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名下的,可视为对夫妻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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