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自2014年7月21日起向被告供应各种预涂膜哑光、预涂膜亮光等印刷专用化学产品共九批次,共计价款290,188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2015年5月7日,被告付款133,875.10元,尚欠156,307.90元未付。原告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
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156,307.9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是向案外人购买上述材料,案外人再向原告购买材料,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并无拒付货款,只是资金紧张,暂时停止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6,307.90元,逾期支付的需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律师认为双方之间虽无书面的买卖合同对具体事项进行约定,但原告提交了向被告送货的相应单据、发票,同时双方也对货物往来和账款进行了对账行为。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货物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实,被告在收货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款应以被告所收货物及双方对账为依据予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