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加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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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众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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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成功为公司争取高额违约金

发布者:闫加伦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2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09年唐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并担任编辑一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敬业限制期限为一年,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与作者签约、维护作者关系。2015年7月唐某从某公司离职后,公司按月向唐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6月,某公司发现唐某于微博中发表文章称“各位好友,我于近日提交辞职流程,不日将卸任某文学总编,文学副总经理。入行多年,满腔热血都在这篇头条文章里面了:《不忘初心:文学一梦十余载》”。该头条文章载有“09年入职某公司做编辑,11年主编,13年负责某公司内容运营部,15年入职A公司……过去一年,我把几乎所有精力都放在A文学上”等,据此,某公司认定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并委托律师提起了仲裁申请。

 

我方诉请:

作为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我方主张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约30万元补偿金并返还今夜限制补偿金4万余元。

 

对方辩称及主张:唐某于2009年7月16日经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某公司担任责任编辑岗位工作。2012年7月21日,双方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对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一,双方之间为派遣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唐某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非“两高一密”人员,涉案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其二,唐某于2015年7月20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进入A公司岗位,从事视频相关工作。A公司与某公司经营范围并不相同,唐某从事的视频相关工作与在某公司处从事的责任编辑岗位也不相同;唐某在个人微博中发表的文字内容并不真实,故唐某未违反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其三,双方所约年度收入200%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

 

律师分析:

1、 唐某在某公司担任责任编辑一职,掌握大量的作者、作家信息,而作者作家信息系某公司的核心机密和竞争力,唐某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富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某公司在唐某进入公司之时就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对期限、补偿金额、义务范围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唐某离职后,某公司也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唐某支付了补偿金,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双方约定合法有效;

3、 唐某认可其微;博所发表内容系其本人所表述,但其却否认其真实性且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应当对微博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唐某后入职的公司与某公司之间业务基本相同,唐某的行为系违约行为。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全额支持了某公司的仲裁请求,唐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创设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同时亦对该种保护设置一定条件的限制,以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雇佣主体与使用主体合一的一般用工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在劳务派遣这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情形下,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该二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有专门规定,但未涉及派遣用工情形下的竞业限制问题,不能得出法律禁止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结论。其次,某公司主要运营某网站这一网络文学阅读网站,唐某在责任编辑岗位工作,主要负责与作者签约、维护作者关系,该工作职责涉及某公司的主要经营内容,唐某应当知悉某公司处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双方亦在涉案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原告的保密义务作了确认,应认定唐某属于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两高一密”人员。再次,唐某经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某公司处责任编辑岗位工作,是否违反了法律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与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无关。故本院认定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

唐某于2016年6月在其个人微博中发文称担任A公司文学总编、过去一年精力主要放在A文学上,现称上述内容系虚构。经审查,虽然B公司与唐某签订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劳动合同,并为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B与A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A文学由A公司运营,而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唐某岗位为总监,却未明确具体职责,唐某关于上述博文内容系虚构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博文内容,法院认定唐某从某公司处离职后不久即参与A文学的运营。A文学的经营内容包括文学作品的改编、传播等,与前述查实的被告经营内容相近,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故唐某违反了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除返还已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按离职前年工资收入2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综合考量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已经履行的期限、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占原月工资收入的比例等,双方约定的年收入200%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唐某请求调整,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唐某实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失去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基础,结合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第4.2条的约定,原告已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432元应予返还。现要求不予返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唐某支付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及返还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2,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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