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在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就有探望权的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生效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照搬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探望权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法律上探望被视为一种权利。
但理论和实际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也是如此。
最近接触到个案例: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定期支付抚养费。女方其中一个诉求,就是说男方只是支付抚养费,几乎没来看过孩子,希望主张要求男方每月两次探望孩子。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表现,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也就是说男方有权放弃对孩子的探望,这样看来似乎也有一定道理。所以女方的该项主张有可能不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过从孩子的角度来看,似乎又是不公平的。父母对子女的照料,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关怀与慰藉。如果父母一方仅提供经济支持,不提供精神关怀,肯定也是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从这一点来看,探望又应是一种义务,女方的该项主张又有道德和情理、法理上的支持。
总之,探望应属权利义务综合体,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与劳动和受教育是类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