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97年1月16日李某与朱某登记结婚。
2013年4月24日朱某办理广州市荔××房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
同日,李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申请个人家居消费按揭贷款60万元,朱某以广州市荔××房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3年7月3日李某与朱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广州市荔××房的房屋,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因购买此房而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自离婚之日起由男方一人偿还等(其他略)。
2014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受理卢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作出判决:朱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某清偿借款61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卢某支付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某无按判决履行,卢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16年3月17日查封朱某位于广州市荔××房屋。
2015年1月6日李某踢朱某还清还清该笔贷款。
2017年李某对一审法院查封涉案房屋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李某认为李某与朱某原是夫妻关系,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朱某名下,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因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直至2014年年底还清贷款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查封,故至今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二、律师点评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与朱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这是朱某对自己在讼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即使李某与朱某离婚后,李某帮朱某把贷款60多万都还完了,但因讼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朱某仍为讼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讼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李某名下,故在朱某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卢某作为朱某的债权人,要求对朱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在本案中不仅未能拿到房产,还倒贴了60余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张伟林律师 联系方式:1501872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