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3日,林某欲从广东某公司离职,于是向广东某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因担心广东某公司克扣或拒发工资,故林某在该申请书中提及的离职原因措辞比较婉转,仅提及“公司近一年多来几月一发工资”,未明确其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离职后,林某又主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其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给与经济补偿金。广东某公司委托张伟林律师出庭应诉。
二、律师点评
林某在离职时未能明确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仅提及“证明公司近一年多来几月一发工资”的情况,不能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逼迫其离职的违法行为。此外,公司代理律师张伟林律师主张,通过审查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不能反映出广东某公司存在几月一发工资的情况。广东某公司公司主张每月发放上月工资,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工资表。林某在离职时没有明确提出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广东某公司存在几月一发工资的情况,故此林某借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其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张伟林律师 联系方式:1501872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