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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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要求支付胎儿的抚养费?

发布者:张志强律师|时间:2021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26人看过


【案情】

2019年3月,张女士和陈先生进行了结婚登记,现张女士怀孕7个月了,因夫妻感情不和,想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时张女士想一并要求陈先生支付腹中孩子的抚养费。

【评析】

张女士在起诉离婚时,不可以要求其丈夫现在支付腹中胎儿的抚养费。因为胎儿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张女士在离婚时不可以主张要求支付腹中胎儿的抚养费。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在未出生前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胎儿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有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在本案中,张女士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要求支付胎儿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张女士的这个情况,可在胎儿出生后,由张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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