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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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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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与田X2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丹丹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90000元,利息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田X系亲戚关系,双方于2021年8月份合作购买工程吊车一台,后因各种原因双方商定原告退出合作,并于2022年5月3日份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经双方协商退还乙方(本案原告)首付款,甲方(本案被告)付乙方15万后,该车辆粤SW82**归属权有甲方所有!于2022.5.3号,甲方向乙方支付共计:5万。剩余10万于2022.12.30号之前付清!”。该协议签订后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共向原告还款6万元,之后便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绝偿还剩余的9万元。时至今日被告不但未向原告还款,且将原告电话、微信拉黑,原告已无法联系被告。被告的拖欠行为已使原告生活陷入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田X辩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偿还9万元及利息无依据。其与被答辩人系亲戚关系。经双方口头协商共同出资购买工程吊车一辆,首付款为30万元,我们二人每人出资15万元、利益均分、分期购买车辆的贷款我们共同偿还,不得中途退火。在合伙期间被答辩人让其丈夫帮忙工资也是其另行发放的。合伙不久被答辩人不知为何不愿意继续合伙,其是碍于亲情的面子才勉强同意被答辩人退火的。双方并签订退火协议,其退还给被答辩人15万元,车辆归其所有,现已经支付给了被答辩人6万元整。协议并未约定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被答辩人要求向其支付投资15万元首付款贷款高利贷的利息无依据。既然被答辩人要求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说明被答辩人对本协议不认可或反悔,加之协议约定其向被答辩人支付15万元后,该车辆归其所有,现钱未付完车辆仍归双方所有,那么双方应当对该车辆现价值进行分割。在签订协议后被答辩人无数次无理向答辩人要15万元的高利贷的利息,均遭到其的拒绝,由于被答辩人多次找事,导致该车辆不能继续运营,分期贷款无法按时还款,该工程吊车被迫被厂家锁机8个月,其已经损失惨重,无力继续经营。被答辩人应当将其已经支付给被答辩人车辆首付款6万元返还。然后对该车辆进行平均分割。该车辆总款为910000元,分期付款36个月,每月还款18758元,其已付分期共186822元,现逾期还款131306元,那么双方应按照当时的约定平均承担上述费用及以后的分期贷款费用。并对车辆进行拍卖就得价款平均分配。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

原告田X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书面材料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份。证明目的:1、原、被告之间关于退首付款150000元的事宜。2、该书面材料形成于2022年5月3日。3、被告已向原告支付60000元。4、被告因无法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00000元,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的1000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第二组证据:转账记录一份。证明目的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被告转款150000元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及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协议约定,该首付款150000元在没有退给原告之前,该车辆仍归原被告双方所有,原、被告双方对利息并未约定,原告现主张利息超过双方协议的约定,说明原告对该协议不认可,不再要求按照本协议履行,应当对该车辆进行平均分割。

被告田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提供被告田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目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二、提供微信截图三张。证明目的:1、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合伙期间,原告让其丈夫张XX跟着二人干活,工资由田X按月发放;2、原、被告签协议后原告经常无理取闹,给被告索要不合理的费用(利息),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运营,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款,导致逾期,该车辆被锁8个月之久,给被告带来巨大利益损失。三、提供微信截图13张、协议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该车辆共计款910000元,分期36个月,每月还款18758元,首付款30万元,原、被告各出资15万元,被告自行还分期付款186822元,现逾期还款131306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后,该车辆归被告所有。既然原告要求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说明原告对本协议不认可或反悔,加之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后,该车辆归被告所有,现钱未付完,该车辆仍归双方所有,那么双方应当对该车辆现价值进行分割。原告应当将被告已经支付给其车辆首付款6万元返还给被告。然后对该车辆进行平均分割。贷款分期平均偿还。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6万元,原告应当退还给被告。

原告田XX对被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告的丈夫跟着被告干活,理应得到自己的工资与本案无关,原告签订协议后从未无理取闹,是被告田X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从2021年8月份至2022年12月30日之前,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所有费用全部计算在当初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5万元里面,原告从未获得过任何利益。被告田X名下的案涉车辆是由被告自己贷款且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未按照当初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义务,原告才提出退出该合伙。案涉车辆无法运营系被告自己的原因,与原告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案涉车辆共多少钱一开始不清楚,贷款多少钱也不清楚,均系被告自己的行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50000元,双方在2022年5月3日也明确了首付款,该车辆共计91万元,双方协议中50%的股份,原告应当出资45万元,被告从未向原告分享过任何利益,且多次辱骂原告。被告说协议未生效与事实不符,在案涉协议签署的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00多元,该协议已经约定生效,因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的9万元,被告一直不支付,被告提出协议未生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田X系亲戚关系。双方于2021年8月份合作购买工程吊车一台,后因各种原因双方商定原告退出合作,并于2022年5月3日份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经双方协商退还乙方(本案原告)首付款,甲方(本案被告)付乙方15万后,该车辆粤SW82**归属权有甲方所有!于2022.5.3号,甲方向乙方支付共计:5万。剩余10万于2022.12.30号之前付清!”。该协议签订后,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共向原告还款6万元,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剩余的9万元。被告将原告电话、微信拉黑,原告已无法联系被告。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田XX与被告田X的合伙和退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合法有效。从双方书写的书面材料可以充分说明了被告田X对原告田XX退出合伙是明确认可同意的。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印证原告田XX退出合伙被告是自愿同意的,退伙协议有效且已履行6万元,下余9万元被告答应返还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应继续履行退伙协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的合伙款15万元没有退完,不影响被告对该车具有完整的经营权和实际控制的所有权。该纠纷的产生,是被告未按退货协议履行造成的,原告并没有反悔。故被告的辩驳意见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田XX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并没有约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田XX返还退伙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简介:王丹丹,女,现专职于河南木元律师事务所。2013年执业,执业数年来,工作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木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2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