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考发现作弊怎么处理

发布者:重庆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741人看过

西安律师事务所-泰仁律所提醒大家:高考作弊属于刑事犯罪,请一定要高度重视。据统计,2018年全国高考报名考生人数达到975万人,比去年增加35万人。临近考试,为了确保2018年高考安全、平稳、有序进行,各地相继出台措施整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规定,18种行为属于高考作弊。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其中,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4种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等9种行为将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是考试作弊的条件、范围扩大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无论是否为了获取答案,只要有夹带、抄袭、携带通信设备、计时工具等所列行为之一的,均可直接认定为作弊;作弊工具也由通信工具扩大到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只要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即为作弊。二是作弊认定方式改变。将携带行为作为作弊成立要件,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考生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无论使用与否,都将被取消所有科目的成绩。三是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