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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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丽萍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7日 14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19881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张丽萍,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6038N,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1号。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朝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3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张丽萍、被告XX朝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100,000元;2.本案所有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9月,原告在4S店购买了1辆大众汽车(临时号牌辽N×××**),并在被告处投保了XX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2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9915000000秒起至20209I4240000秒止。2019921日,原告驾驶该车在凌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大桥桥上路段撞断大桥护栏后掉到桥下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李XX及乘车人郑XX受伤。李XX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气胸、肺挫伤等,共花去医疗费用三万余元,被告己经按保单中约定的保额赔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费20,000元,但对意外残疾费用不予理赔。

被告XX朝阳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保险及交通事故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投保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按保险限额与伤残级别的比例进行赔付,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保险理赔额应为2万元,原告直接主张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XX朝阳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保险及交通事故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XX与被告XX朝阳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经原告申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该所出具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2020]医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XX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10肋),属于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被告双方对于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问题,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赔偿金按比例赔付的内容均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签订之时,已向投保人交付了保险合同条款,并就合同的免责内容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该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0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张丽萍律师,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毕业于辽宁大学,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案严谨,认真负责,善于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正确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