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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胜诉案

发布者:祁晓锋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30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李某提交的证据中写明王某银行卡被李某持有。李某在持有银行卡期间,取了大量的退休金,这一部分至少应算作利息。因为李某没有向一审法院进行如实陈述,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是因王某和尹某的儿子引起,王某只是书写的借条,并没有收到任何的借款。从借条出具时间和李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款项来源的证据,可以看出并不是当场交付,所以李某应该另行提交收款的记录。一审法院查明部分认定的本金金额是借款195000元,而在判决内容中金额是199000元,这个数额明显错误。另外,利息计算也有错误,民间借贷应当自实际出借之日起计算利息,但是一审法院是按照借条上的时间计算利息的,因李某提交的借条和支付款项记录时间不一致,所以至少应按照其取款记录时间计算利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王某是高度近视,只有在距离纸面两厘米处才能看清字,借条内容全部是由李某书写,包括借条日期也是由李某书写,王某在部分借条中签了名,部分借条并不是王某签的名。另外,尹某对本案事情完全不知情。

李某辩称,一审法院处理合理公平,王某说的有些上诉理由太牵强了,王某说借款是195000元,而不是199000元,其中有4000元钱是微信转账,借条金额是195000元,所以说加到一起是199000元,王某应该能看清,王某为什么说不是这么多、一审法院不按实际情况处理,李某微信转账有截图,有部分借条不是王某签字的话,王某可以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如果是李某故意篡改或者是代王某签字的话,李某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果是王某本人书写,王某承担一切责任。当初借款时李某考虑了几天,没有算那么准,也没有错几天,王某说的意思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以借条为基准,借款之日起算,当时李某说了帮助借借试试,双方也说过了,所以提前打了借条。

尹某述称,同王某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1.李某向王某支付借款95000元(40000元+55000元),有王某为李某出具的借款40000元、55000元的两张借条予以证明,王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95000元,并应支付李某该两笔借款的利息,其中40000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55000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故一审法院对李某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适当。2.李某向尹某、王某支付借款100000元,有尹某、王某为李某出具的借款100000元的借条予以证明,尹某、王某应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应支付李某该笔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故一审法院对李某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适当。3.李某主张的微信转账4000元借款,王某不予认可,且李某书写的、王某签名的借条由王某持有,故李某主张的该4000元借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如果尹某、王某已偿还李某部分借款,尹某、王某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王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部分处理不当,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第一项由“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9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变更为:“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2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5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二项由“尹某、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变更为:“尹某、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祁晓锋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1610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