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纪XX,男,195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汾市。
委托代理人:郑X,山西XX律师。
被告:临汾市农业种子管理XX,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站长。
原告纪XX与被告临汾市农业种子管理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纪XX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XX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纪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