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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能否通过诉讼行使股东知情权?

发布者:陕西智朴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公司法 |81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了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其中案例三为“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该案一审原告中汇公司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其作为原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特定文件,从而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区分了判断起诉权的“初步证据”,以及“胜诉权”的“实质证据”,对该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详细阐明。

01.

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

原告中汇公司在2012年入股了河南周口银行,后来重组为中原银行。2015年中汇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对外转让,但约定2014年的分红还应归其享有。中原银行在2016年初向中汇公司支付了2014年度的股东分红53万元。但中汇公司后来发现,中原银行在上市时公布的财务资料中2014年度净利润比《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多一个亿。据此中汇公司认为中原银行刻意隐瞒利润,未向股东足额分红。于是提起本案诉讼:1、要求查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2、要求中原银行支付分红差额及相关收益3000万元。

本案前后经过了四次审理:一审驳回了中汇公司起诉,二审发回重申。重申阶段一审支持了中汇公司第1项请求,驳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重申阶段二审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中汇公司的诉讼请求。

02.

法院裁判思路

 股东知情权的请求权基础

中汇公司的请求权基础来源于《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该条规定是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但仅限于“查阅”特定文件。因此中汇公司在诉讼中要求“复制”相关资料,并不符合公司法本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需要注意的是其知情权不仅包括“查阅”,也包括“复制”特定资料,但须符合特定程序。

股东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的依据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对股东通过诉讼主张知情权进行了规定,并区分为两种情形:(1)(现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2)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中汇公司一案即为第二种情形。法院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审理。

法院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的适用逻辑

法院区分了“诉权”与“胜诉权”的不同判断标准。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这是赋予原股东有限诉权的判断标准。在本案中,法院认可中汇公司提交的中原银行上市公开发布的财务资料具有“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不应驳回起诉,应当受理其起诉。

但“初步证据”不等同于“实质证据”,还应当对中汇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中原银行的抗辩理由进行实质审理,才能判断是否支持其行使知情权。法院认为:(1)因为中原银行上市时发布的财务资料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依据的会计准则、统计口径、编制基础、编制时间均不同,两份报告存在差异有合理原因,并不能证明中汇公司在其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中原银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合法有效。所以中汇公司要求行使知情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原股东如果要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必须迈过两道门槛。第一步是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才会受理起诉;第二步,如果要获得胜诉权,那么就要有“实质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诉请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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