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电力公司与嘉峪关JNS劳务有限公司、甘肃C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冯Q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0402民初6895号
案情简介:陕西金X电力有限公司(下称金X公司)在西安市经营电力、电器设备研发与销售的公司,与嘉峪关JNS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嘉峪关JNS)常有业务往来,冯Q系嘉峪关JNS的唯一持股自然人股东,甘肃C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甘肃CS公司)系冯Q实际控股公司。
金X公司与嘉峪关JNS有多次买卖业务,但双方均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金X公司找到苏赋律师时,嘉峪关JNS下欠金X公司175万9600元货款未付,而此时金X公司仅有的证据是一份复印版结算单,没有原件。
苏赋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取证,历时数月通过各种途径为金X公司取得正式版结算单一份、买卖合同(补签)4份、承诺函一份,将嘉峪关JNS公司甘肃CS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保障金X公司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依此证据,苏赋律师整理材料,起草文书,前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并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相应财产,进行诉中财产保全。
后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认定如下:本院认为,金X公司与被告嘉峪关JNS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金X公司向被告嘉峪关JNS公司销售电力、电器设备等,被告嘉峪关JNS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对于拖欠原告的款项,原告请求被告嘉峪关JNS公司支付该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对账单形成的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故利息应从该天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峪关JN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X公司欠款1759600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15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冯Q、甘肃CS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确定的被告嘉峪关聚能晟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金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328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 5000元,担保费3871元,合计31199元,由三名被告连带承担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