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诉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广东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X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XX公司的起诉,并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秦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X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88234.8元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所有的长沙市岳麓区XX房屋因主排污管道堵塞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2月l9日共发生两次厕所反水。2019年1月5日,原告发现主排污管道堵塞,致使房屋厕所反水,污水流到客厅中,遂原告致电被告请求解决。被告派人到场时厕所已经没有继续反水,遂没有引起重视,只是将屋内污水清扫。2019年2月19日原告接到物业的电话通知,赶到1003室房屋,发现屋内已经全部被污水淹没,污水超过10厘米深,已经没过踢脚线,致使所有装修和家具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浸水损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确认反水情况,并处理了4个多小时,厕所还是在继续反水,遂请疏通人员进行疏通。第二次厕所反水严重,致使原告屋内衣柜、地板、木门、墙布等财产被污水浸泡,给原告造成各项财产损失金额为64736元;屋内地面电线、插座均因泡水致使短路烧毁,重新检修需要全挖出,电路重做预计费用为9000元;卫生间挖开重装、屋内重新装修的人工费用,预计5800元;疏通下水管道费用300元;厨房污水漏至9楼厨房,9楼碗筷、吊顶和墙体损失共计1000元;重新装修推迟入住而产生的1年的物业管理费2398.8元;新未开封的电视机被污水浸泡损坏的损失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为88234.8元。第一次反水后被告没有对发生堵塞的原因进行排查,没有对发生堵塞的主污水管道进行维修和维护,原告也从未见过被告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装修和维护。被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修缮、服务和管理的义务,没有保证主污水管道畅通,致使原告房屋发生第二次反水,给原告造成88234.8元的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根本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房屋中厕所反水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拒绝赔偿,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撤回了对广东XX公司的起诉,将本案案由更改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一、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原告家中第一次反水和第二次反水中,被告均在接到原告的电话通知后安排了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二、被告把化粪池清掏工作进行了外包,与湖南XX公司签订了化粪池清掏服务委托合同,湘西水郡物业服务中心安排了专职工程人员每月定期对污水井进行巡检、清洗等工作,每月都有对化粪池进行清洗工作及相应记录,即被告完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三、原告家中反水的地点为原告家中的私密空间,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责任由原告承担;四、原告以及其委托的专业疏通人员物业公司服务人员对其反水原因做了相应的查找,原因可以推定为业主室内专用管道横管内被装修的水泥块堵塞的事实;五、我们提交了相应的类似判例。证明同样的事实情况下,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六、原告所主张的物品损失价值,证据不足,有些只是一个收据和清单,没有相应发票,即使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家中物品的价值也需要考虑折旧费用;七、反水楼层是在10楼,如果是主管堵塞,且楼下还有9层楼的住户,应该会出现全部堵塞反水的现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系长沙市岳麓区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4年12月31日,原告李X(乙方)与被告物业公司(甲方)签订《XX海赋(一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物业名称为XX海赋家园(一期),物业类型为住宅,房号为17栋A单元1003号,坐落位置湖南省长沙市潇湘南XX一段508号。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交通等相关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所有标准最低要求达到《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的一级标准)。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1.根据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的且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告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1.由完善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齐全。2.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规范。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率98%;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养护、维护及时率98%。三、环境卫生管理: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视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2019年1月5日,原告李X发现涉案房屋厕所反水,遂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到场后进行了处理。2月19日,涉案房屋再次出现反水情况,屋内部分财产被污水浸泡导致了原告的损失,物业公司到场后,原告对管道进行了疏通。2月20日,原告与物业公司将水管挖开查看原因,最终在化粪池中发现水泥块。
另查明:1.被告物业公司提交的《设备设施保养及检修记录》显示被告自2018年4月至事发时,每月底均对涉案房屋所在的17栋雨污井进行了检修。2.被告物业公司(甲方)与湖南XX公司(乙方)签订《化粪池清掏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管理的物业小区提供化粪池清掏、公共管网疏通,保障公共管道畅通工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当事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长沙市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反水的照片及视频、物业服务合同、设施设备保养及检修记录、检查现场照片、化粪池清掏服务委托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发生反水导致原告财产受损,现原告主张系因被告未对主污水管道维修和维护导致,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另,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设备设施保养及检修记录》,足以证明被告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了日常维护雨污井的义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也认可在反水事件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也积极地进行了清扫和排查原因。综上,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其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李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