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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管辖法院的选择:纽约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作者:潘丹丹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9次举报


管辖法院的选择:

纽约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通常在国际往来中,基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熟悉感和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如果选择法院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中国企业都倾向于选择中国的法院。但是最近纽约法院的一则新判决值得我们深思,在签订合同或者诉讼之时,如果知晓相对方在某区域有财产,从财产保全和判决执行的角度考虑,或许选择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过去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在若干判例中确认了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的先例,包括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案(06-01798 (C.D. Cal 2009))、邱勤荣诉张红英、俞兴华案(2:2017cv05446)、刘慧芝诉官国清、方细冬案(71374/2019 , 2020 WL 1066677 (NY Sup Ct 2020))、青岛友利世纪担保有限公司诉陈绍强等追偿权纠纷案(2018 U.S. Dist.LEXIS 225464)等。中国也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了一些美国法院判决,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伊利诺伊州北部东区分庭12C9931号判决第二项之内容((2017)沪01协外认16号)。


但是在2021年4月30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以下简称“纽约法院”)作出裁决明确拒绝承认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Shanghai Yongrun Inv. Mgt. Co., Ltd.(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v Kashi Galaxy Venture Capital Co., Ltd.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1 NY Slip Op 31459(U)))。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润”)诉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徐茂栋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各方均委托了代理律师,星河的上诉理由中并未涉及程序公正问题,亦未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50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等金钱履行义务的判决。


后由于星河和徐茂栋未主动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且在中国境内未能执行到款项,雍润认为徐茂栋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至美国,便向纽约法院提起承认与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请。


纽约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根据CPLR 5304(a),若一个外国法院判决是在一个不提供公正的法庭或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制度下作出的,则该外国判决就不是最终确定的。根据VXI Lux Holdco S.A.R.L. v SIC Holdings, LLC, 171AD3d189, 193 (!81 Dept. 2019)案件确立的规则,一份文件只有在满足以下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称为“书面证据”:(1)它是“明确的”;(2)具有“无可争议的真实性”;(3)它的内容是“本质上不可否认的”。根据这两个规则,纽约法院认为美国国务院2018年和2019年年度国别报告构成“书面证据”,并基于上述两份报告认定中国的司法系统缺乏独立性,纽约法院还声称中国的司法制度在纸面上看起来不错,但在实践中还有很多有待改进之处(Chinese justice looks good on paper, but in practice leaves much to be desired),并最终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是在一个不提供公正的法庭或不符合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制度下作出的判决因而拒绝承认其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纽约法院将本案与刘慧芝诉官国清、方细冬案(71374/2019 , 2020 WL 1066677 (NY Sup Ct 2020))进行事实的比较,在刘慧芝案件中,最初原告向皇后区高等法院提起合同违约之诉,Leonard Livote法官基于不方便法院同意被告不予受理的动议,条件是被告同意中国的管辖权。纽约法院指出刘慧芝案中基于不方便法院有条件的驳回起诉在承认中国法院判决效力中至关重要,也就是说该案件最初美国的法院已经认可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此外,该份判决书的开始有着长篇的序言,介绍正当程序,说明程序性正当程序意味着法律程序的通知,发表意见的机会和一个公正的法官,但是在具体案件说理中却没有对本案件的具体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正当程序之处进行分析,没有分析两个公司都是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因而中国法院具有天然的属人管辖权,诉讼各方都有律师代理,各方都没有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过任何程序异议,案件的实体审理也不涉及任何美国因素等各方面具体的因素应当起到的对承认判决的支持作用。


但是,抛开法律问题的讨论,从实践和司法主权的角度出发,本案件或许会成为在国际局势紧张的后疫情时代美国法院对中国法院判决态度的主流趋势。建议中国企业在跨境贸易纠纷中,不仅要考虑获得胜诉判决的概率,更要考虑到判决后的执行,以及起诉之时的财产保全,给与相对方财产所在地更多的考量。如果已经提前知晓相对方在美国拥有财产,且案件胜诉概率较大,美国法院也有实施管辖依据之时,不妨考虑聘请该领域专业的美国律师和了解美国法律制度的中国律师共同代理在美国当地提起诉讼,以期实现获得退款或赔偿的目标。


潘丹丹律师及其团队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擅长处理国际仲裁、民商事争议解决、涉港涉美法律事务、跨境贸易和投资、劳动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国际贸易、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