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有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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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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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作者:余有为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次举报


表见代理,又称“外表授权”,是民法中关于代理行为的一种特殊法律现象。它是指虽然代理人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但因某种客观情况的存在,使得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代理人的行为超越了其实际权限或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仍认定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有效授权,或者虽曾获得授权但已过期、范围超出授权范围等,即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这是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例如,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书、介绍信、授权委托 书等具有代理权象征的物品;或者被代理人曾经公开承认、默认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在长期、持续地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某类交易,使第三人形成合理信赖等。

    3.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上并无代理权,而是基于对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与其进行交易。第三人需尽到一般交易中的审慎注意义务,若明知或因重大疏忽未发现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交易,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4.第三人与代理人进行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涉及的必须是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等,而非纯粹的道德行为或事实行为。

当满足以上条件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被代理人须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如同其亲自实施该行为一样,包括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义务,即使代理人实际无权代理,第三人也能依据表见代理制度主张权利。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同时敦促被代理人及代理人谨慎处理授权关系,防止因自身过失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余有为律师,法学本科,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有5年法院工作经历,熟悉法院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