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发布者: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257人看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是中国最大最全的法律知识库。

五、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

()是您查询法律知识的理想场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