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哲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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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

发布者:马哲颖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3130人看过 举报

2025-07-09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病就医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工伤认定案例 当事人的配偶生前为南京某公司员工,2022年8月8日在单位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当日9时58分被送至附近卫生院救治,11时6分转院至当地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CPR后、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8月10日21时患者自主心率无恢复,大动脉搏动消失,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患者生前所在公司于8月25日向当地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患者死亡时间距首次就医时间超过了48小时,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并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根据医疗记录,患者8月8日11时6分转入当地第一人民医院时,意识丧失,11时31分开始抢救,后转入ICU进行ECMO治疗。在病程中,患者持续循环障碍,持续大剂量升压药物维持血压,患者自入院抢救开始至宣告死亡,始终处于生命垂危状态,其病情呈不可逆的进程,无平稳或恢复的情况。8月8日12时31分医院就已下达病危通知,当日下午,主治医生明确向患者家属表示几乎不可能救治成功。也就是患者入院当天,其死亡结果已基本确定,几乎没有继续抢救的意义,而此时距从8月8日9时58分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开始尚不足48小时。但家属出于情感和人道,仍然坚持要求救治。在采取了所有措施后,患者心脏仍然无搏动,持续依靠ECMO治疗、升压药物及呼吸机维持部分的生命特征,从事后看这些后续治疗措施并未改变患者死亡的不可逆性,只是因连续抢救使死亡距入院时间超过了48小时。 依据社会保障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宗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确立的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本案中,患者在工作岗位上由于高温及过度劳累导致身体不适而直接入院治疗,最终不治身亡,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视同工伤的条件。同时类似情况,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已有作出应认定工伤的判决案例[(2020)苏01行终17号],该案件入选2020年南京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支持了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请。现当事人委托律师向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已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核之中。

马哲颖,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债权债务等领域从事法律事务,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债权债务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1320120********52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