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彭某某是一名销售人员,2025年4月因出差入住外省某市某酒店。4月某日凌晨,饮酒后的彭某某乘坐酒店消防电梯下楼,该电梯设计有一定缺陷,为酒店员工电梯,能下到一层,但如果要从一层返回客房楼层,则必须刷员工卡,住客根本上不去。彭某某就此被困在了一层的员工电梯厅内。
案发在北方,当日凌晨当地气温很低,还发布了大风预警,彭某某身上只披了一件衣服。他先后多次拨打朋友电话求救均无人接听,又在3时36分、3时43分、3时45分三次拨打110报警求助。在被困一个多小时、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情绪失控的彭某某拿起大厅内的灭火器,砸向了入户门玻璃、电梯门和墙面瓷砖,想以此方式脱困。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4550元。
彭某某家属在赔偿并取得谅解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彭某某找到我们时,检察院已经通知其前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本案要诉至法院。彭某某紧急委托我们,希望争取不起诉、不留案底。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特定困境引发损毁财物、却以寻衅滋事罪追诉的案件,核心争议在于:
第一,醉酒被困后为了脱困而砸毁财物,主观上是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还是事出有因的不当自救?二者在主观恶性上有何本质区别?
第二,彭某某确实主动报警,但报警时是求救、并未表明自己就是损毁财物的人,这种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形,能否依法认定为自首?这是本案争议最大、也是我们投入最多的一点。
第三,案发地点是酒店员工电梯厅这一相对封闭、平时没有顾客的空间,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所要保护的“公共秩序”范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如何评价?
第四,损毁金额刚刚超过立案标准,又存在超额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能否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争取相对不起诉,而不必起诉到法院?
辩护思路
(一)用时间线逐一比对,还原“真正的报案人就是彭某某自己”,论证自首
公安机关的立案登记表上,报案人写的是酒店一方。如果照这份登记,彭某某只是被抓获的对象,自然谈不上自首。但彭某某称自己打过电话报警,于是我们把案卷里每一份证言提到的时间点全部拉出来做了一条时间线,结果发现了关键矛盾。
梳理时间线的证明思路很明确:如果酒店工作人员是在彭某某报警之后才来到现场,就可以证明并非酒店主动报案。
具体如下:酒店经理凌晨4时20分左右经保安通知才到现场,两名保安发现东侧大厅玻璃破碎的时间都在4时30分左右,他们之所以发现彭某某,是因为彭某某的朋友赶到现场后向前台求助。也就是说,在4时30分之前,酒店一方没有人注意到彭某某的行为,既不知道他在哪里,更没有人报警。但公安机关的立案时间是凌晨3时45分,这个时间点酒店人员不可能报案,当时唯一拨打报警电话的,只有在3时36分、3时43分、3时45分三次打110的彭某某自己;酒店出具的谅解书里,也载明了彭某某系自行报警求助。几条证据相互印证,真正的报案人正是他本人。
接下来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报警时是为了求救、没有说“东西是我砸的”,还算不算自首?我们认为构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彭某某主动报警使公安机关第一次知晓本案,报警后没有逃离、在现场等待,到案后第一次讯问就如实供述了砸毁财物的全部经过,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我们还专门就此提交了一份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用举重以明轻的逻辑补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尚且认定为自首,自己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待,更应当认定。为此我们检索了多起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件中求救报警被认定为自首的类案,说明投案动机是求救还是认罪,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主观上是被困后的不当自救,事出有因,而非借酒生非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本质是“随意”,即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彭某某的行为有明确、现实的起因,并非无事生非,也不是为了追求刺激。
首先,彭某某客观上确实被困。员工电梯“只下不上”、返回客房需要员工卡,这一点有两名保安的证言和电梯设置相互印证,证明当时彭某某无法上楼。
其次,我们专门检索了案发时当地的天气,案发当天外部环境恶劣,凌晨低温、大风预警,彭某某衣衫单薄,确实有现实的脱困和御寒需求。
再次,彭某某在砸东西之前穷尽了正常求助途径,先是反复拨打朋友电话,又三次拨打110,在长达一个多小时求助无果、焦虑不断累积后才失控。这说明他不是为了发泄而砸,而是在特定封闭困境下做出的指向明确的应激反应,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出去。这种行为虽然违法、应当担责,但与典型寻衅滋事中为了逞强耍横而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
(三)案发空间相对封闭私密,针对的是特定困境而非不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小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强调行为的“随意性”和对“不特定对象”的侵害。本案案发地是酒店内部的员工电梯厅,平时没有顾客,住客也很难找到,属于相对隐蔽、私密的内部空间,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彭某某损毁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就是挡住出路的门和电梯,目的是脱困,而不是向社会示威、恐吓不特定的人。结合整个酒店该区域监控覆盖有限、其行为影响被限定在酒店内部这一事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小于典型的寻衅滋事,应当在评价时予以从宽。
(四)超额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彭某某损毁财物经认定为4550元,刚过立案标准,其家属超额赔偿了损失,悔罪态度彻底。彭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始终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超额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多项情节叠加,行为危害又仅限于特定酒店内部,完全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五)类案检索,尤其是办案单位本地的不起诉先例,为不起诉提供稳定参照
为了证明对彭某某不起诉并不违反法律、反而是同类案件的通常处理,我们检索了多起寻衅滋事不起诉案例:有的酒后损毁医院电梯、踢伤医务人员,损失一万六千余元;有的酒后打人致伤又损毁财物,情节比本案更重,最终都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尤其有说服力的是,我们专门检索了办案检察院自己此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其中既有损毁财物的,也有随意殴打他人的,同样是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后不起诉。本地先例加上更重情节仍不起诉的案例,清晰地传递出一个结论:寻衅滋事并非一律起诉,彭某某的情况在不起诉的合理区间内。
律师工作
彭某某委托时,公诉机关已经要求其本周就去签署认罪认罚。我们介入后第一时间叫停认罪认罚,向公诉机关反馈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需要阅卷,并承诺一周内完成阅卷、提交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再给予时间。
阅卷后,我们把立案登记表、全部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谅解书中的时间点逐一比对,固定“酒店方4时30分才发现、公安3时45分已立案、唯一报案人是彭某某”这一关键事实,先后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专门论证自首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时围绕主观动机、空间属性、情节轻微三个层面系统出罪,检索多起类案、重点提交办案检察院本地的不起诉先例,形成完整的不起诉论证体系。
最后,推动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检察机关充分量刑协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即为相对不起诉。
案件结果
虽然检察机关最终没有认定自首,但仍酌情考虑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彭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彭某某没有被起诉到法院、没有被判处刑罚,得以保住工作。
结语
酒后损毁财物被定寻衅滋事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这类案件绝不能只看“砸了什么、值多少钱”,而要回到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境去追问三个问题:为什么砸、在什么空间砸、砸给谁看。把“被困自救、事出有因”的主观状态讲清,把“封闭内部空间、针对特定对象”的危害性讲透,寻衅滋事罪“随意破坏公共秩序”的根基就会松动。
本案还有一个特别值得总结的经验:自首不是等来的,是从卷宗里“抠”出来的。办案机关登记的报案人未必就是真相,辩护律师要敢于把每一份言词证据的时间点拉成一条线,在时间矛盾里发现被掩盖的有利情节。与此同时,类案检索要讲究策略,除了找同类、找更重却从宽的案例,一定要找办案检察院自己作出的先例,这种“本地口径”往往比外地案例更有说服力。再配合超额赔偿谅解和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把案件拦下、争取相对不起诉,是完全走得通的路径。要知道,即使这些辩护情节最后没有被认定为事实,也仍然可能成为办案机关作出宽缓处理的重要参考。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广西刑事律师论辩赛“最佳风采奖”,亲办案件获广西律协2020-2025优秀案例,执业以来获多起无罪(含不起诉、撤回起诉、取保后不追责)、取保候审结果,办案全程可视化,各流程主动反馈,打破信息差,保证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
黄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