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某工厂打工,负责场地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按照厂方安排寄送快递小卡片,因寄送的小卡片上印有涉诈信息,导致有受害人被诈骗2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当事人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在罪名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当事人仅是按月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务工人员,既未参与诈骗犯罪的策划与实施,也未对诈骗所得进行分赃,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而非诈骗罪共犯。
争议焦点
本案看似事实清楚,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多个值得深入探讨的争议焦点,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
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与他人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普通劳务人员,仅负责寄送卡片这一物理性、辅助性工作,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对小卡片背后是否存在完整的诈骗链条、诈骗如何具体实施、诈骗所得如何分配,均缺乏明确认知。其主观上是否达到诈骗罪共犯所要求的“明知”程度,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第二,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两罪在法定刑上差异巨大:诈骗罪数额巨大(20万元已属“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更重要的是,两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区别:诈骗罪是直接实施诈骗的正犯或共犯,而帮信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独立罪名。
第三,对仅领取固定工资的普通务工人员,如何处罚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若以诈骗罪定罪,当事人需对20余万元的诈骗总额承担刑事责任,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领取固定工资,未从诈骗所得中获取额外利益,若以诈骗罪重判,将导致刑罚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严重失衡。
第四,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在变更罪名为帮信罪后,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起诉必要性,能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争取的最终目标。
辩护思路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我们制定了“层层递进、由罪重到罪轻、由起诉到不诉”的辩护策略,先否定诈骗罪共犯的成立,再论证帮信罪的准确定性,最后争取相对不起诉。
(一)当事人不具有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与诈骗实行犯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帮助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但该规定的适用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前提。
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程度远未达到“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程度:
其一,从其身份地位看,当事人仅是工厂的普通务工人员,负责场地管理和寄送卡片,不参与工厂的经营决策,不接触诈骗的核心环节,对卡片的具体用途、是否有人被诈骗、诈骗金额多少均不知情。
其二,从其获利方式看,当事人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其收入与诈骗所得之间没有关联,未参与诈骗分赃。这与诈骗团伙中按比例分成、获取高额报酬的成员有本质区别。
其三,从其认知能力看,当事人作为普通务工人员,文化水平和法律认知有限,难以认识到寄送卡片的行为与诈骗犯罪之间的关联。要求其对卡片背后可能存在的诈骗链条承担诈骗罪共犯的刑事责任,显然超出了其主观认知范围。
(二)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共犯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核心区别在于:帮信罪的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具体实施者、具体被害人并不知情,仅提供了较为外围的、泛化的帮助;而诈骗罪共犯则对诈骗犯罪有明确认知,与诈骗实行犯之间存在紧密的意思联络。
本案中,当事人寄送的小卡片仅承载推广类信息,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分发的物理帮助,无法直接指向具体的诈骗行为。当事人不知道卡片被谁使用、如何使用、用于何种具体犯罪,其帮助行为是泛化的、不特定的,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其作为普通员工,按指令寄送卡片,领取固定报酬,没有任何逃避监管或异常行为。即便认定其对卡片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存在一定程度的概括性认识,也仅能达到帮信罪所要求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程度,而不能达到诈骗罪共犯所要求的“明知他人实施具体诈骗犯罪”的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很多人会误以为一定要以网络媒介,那物流行业能不能构成帮信。我们认为物流行业也是有网络载体,理论上是可以构成帮信的,否则这个案件很难处理。
(三)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本案涉案金额20余万元,若以诈骗罪定罪,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最末端、最外围的地位,仅领取固定工资,未从诈骗所得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其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原因力较小,主观恶性明显较低。
我们检索了大量类案,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仅领取固定工资、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在能认定为帮信罪的情况下,一般不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即便认定为帮信罪,对于其中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务工人员,也大量适用相对不起诉。若对当事人以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导致同类行为不同处理、刑罚严重失衡的结果,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四)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在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后,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已属轻罪。进一步看,当事人还具有多项从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仅领取固定工资,违法所得较少,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合全案情节,当事人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没有追诉的必要性。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及时会见,固定核心事实。
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在工厂的具体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薪资标准、入职经过,重点核实其对小卡片内容的认知程度、是否知晓卡片被用于诈骗、是否参与诈骗分赃等关键事实,固定其仅为普通务工人员、按月领取固定工资、无诈骗共同故意的核心证据。
第二,深入研究法律和类案,构建辩护体系。
系统梳理了诈骗罪与帮信罪的界限、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标准、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司法政策等法律问题,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检察院关于快递小卡片类网络犯罪案件的生效裁判和不起诉决定,归纳出“对仅领取固定工资的外围务工人员不宜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的裁判规则,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论证框架。
第三,撰写并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围绕主观故意、罪名界限、罪责刑相适应、不起诉条件四个层次,撰写了详细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从事实、证据、法律、类案等多个维度充分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应认定为帮信罪且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并附相关司法解释、类案裁判文书作为支撑,提交给承办检察官。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我们的核心辩护意见:
1. 认定当事人作为普通务工人员,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2. 将案件定性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三年以下;
3.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被逮捕后获释,避免了被判处刑罚、留下犯罪记录的严重后果。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快递小卡片类网络犯罪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应当严格区分诈骗正犯、诈骗共犯与帮信罪的界限,特别是对于仅领取固定工资、从事外围辅助性工作的普通务工人员,不能简单以诈骗总额为依据、以诈骗罪共犯重处,而应当根据其主观认知程度、行为参与深度、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定性,罚当其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其立法本意就是将信息网络犯罪外围的、泛化的帮助行为单独评价,避免一律以诈骗罪等重罪共犯论处导致的刑罚畸重。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深入研究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规范界限,善用司法解释关于“明知”认定的具体标准,结合类案裁判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性和处理结果。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在求职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对于工作内容明显异常、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岗位,要保持警惕,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最终身陷囹圄。一旦涉刑,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审查起诉等关键阶段充分行使辩护权,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等有利结果。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广西刑事律师论辩赛“最佳风采奖”,亲办案件获广西律协2020-2025优秀案例,执业以来获多起无罪(含不起诉、撤回起诉、取保后不追责)、取保候审结果,办案全程可视化,各流程主动反馈,打破信息差,保证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
黄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