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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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何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0天内无罪释放

发布者:黄毅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桂林某工地从事财务工作,工作过程中有公私账户混同的情况,2024年底,施工队与某局存在欠款纠纷,施工队负责人组织了一群人催要欠款,催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吃住在工地,阻止撤场等。此前施工队已经被侦查机关劝返过一次,这次为第二次矛盾冲突。 当事人作为财务,给这群人发放了每日的伙食补助,但当事人从未参与任何阻工活动,自己反而积极帮助协调各方矛盾。 介入时,当事人已经被刑拘二十来天,侦查机关告知家属案件是要报捕的,也告知律师是要报捕,由检察院统一决定,但我们仍然希望侦查机关能够审查材料,第一时间提交了法律意见。

二、案件焦点

  1. 本案涉嫌的罪名很冷门,对于这类冷门的罪名,应当如何确定入罪标准;

  2. 当事人作为公司财务,支付伙食费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帮助行为;

  3. 本案涉案主体是公司,股东是否被刑拘,刑拘财务的目的是什么;

  4. 在公安机关决定要报捕的背景下,律师该不该继续争取。

三、辩护思路

  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标准有三,第一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第二是聚众行为导致生产工作无法进行,第三是行为人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本案从行为上看,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结果上来看,并未导致生产无法进行,从组织架构上看,何昌芳不属于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以上三者需要共同满足才构成犯罪,当事人三者均不满足,故不应认定为犯罪;

  2. 当事人作为财务人员,向他人支付伙食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帮助行为,因为财务人员行使的是公司意志,并非自己意志。且支付伙食费的行为属于维系生活的基本费用,当事人作为施工队财务人员,受公司指示,向住在工地上的人员支付伙食费系其合理、合法的职务行为,不应推定为其具有犯罪或共同犯罪的故意

  3. 本案公司股东没有被刑事拘留,反而将公司财务、现场值班员刑拘,对普通员工刑拘但不刑拘老板的做法,有失公平,刑事强制措施显然失衡;

  4. 本案是施工队与某局的纠纷,施工队属于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某公路项目建设等,本质是民事纠纷,且某局确实存在欠款的背景下,如果对案涉人员刑拘甚至逮捕,不利于解决人民矛盾,不利于项目的建设以及广西法治形象的树立;

  5. 如果审查认为何昌芳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再报捕耽误何昌芳的时间,应当尽快对何昌芳取保候审或者无罪化处理,因为对在案人员尽快取保候审更有利于优化广西营商环境,不利于树立广西法治形象;

四、律师工作

  1. 会见核实:第一时间会见,固定当事人无犯罪故意、配合调查的事实。

  2. 提交意见: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沟通案件情况。

五、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直接释放,没有取保候审。

六、结语 面对新型犯罪和冷门罪名,需要研究主观及客观,特别是公司类员工犯罪,更需要厘清员工的参与程度,争取无罪化处理。

黄毅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硕士学位,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7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