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工地两拨人打架,嫌疑人被叫去参与凑人头,双方均持械。我方有人受轻伤,对方无伤亡。
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介入:
刑事案件越早介入越好,所幸此案是在侦查阶段的报捕前介入的。家属委托之后,立马会见了被拘留的当事人,了解到其去的目的是为了凑人头,主观不是为了斗殴,其次,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未积极参与。
报捕前:
在了解案情后,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先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表明本案参与人数众多,应当区分各参与者的行为,区分组织者和普通参与者,但侦查机关并未采纳意见,依然移送检察机关报捕。
报捕后:
公安机关报捕后,一般会在7天内逮捕,检察机关有7天的报捕审核时间。这个时候律师就是要跟时间赛跑,于是第一时间递交不予批捕申请给办案检察机关。主要辩护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嫌疑人没有犯罪故意,去到现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凑人头,斗殴是临时得知,且在打斗开始后,嫌疑人的做法是防御并逃跑,并未主动参与斗殴。
二、客观上,嫌疑人不属于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罪处罚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1、嫌疑人不属于首要分子
(1)嫌疑人未起到组织作用,对来参与的其他人员也不具有操控、领导、发放报酬的作用;
(2)嫌疑人未起到策划作用;
(3)嫌疑人未起到指挥作用。
2、嫌疑人不属于积极参加者
嫌疑人到达现场后,系对方一群人先开始进攻,对方在无人受伤下,嫌疑人在混战中只做了防守和逃跑两件事,并没有积极的追砍、打斗的情形。故嫌疑人不属于积极参加者。
三、本案情节轻微,使用的系工地生产工具,不应认定为持械情节
嫌疑人按要求到工地后,被分配了头盔、手套、铁铲等工地场所常见的施工护具及施工工具,并被要求原地等候工作通知。首先,其在案发时携带的护具、生产工具并非实践中常见的专门用于聚众斗殴的棍、棒、砍刀等武器,应当予以区分;其次,施工场所施工人员在准备施工或施工过程中配备、持有上述施工工具符合常情常理和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不应据此认定其存在持械情节;其三,嫌疑人并没有用上述工具追逐、殴打他人,所谓的械具没有发生任何作用,故不应认定其存在持械情节。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案涉人员分批处理,释放了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人员。
案件结论:
对于聚众斗殴罪这类群体性犯罪而言,律师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嫌疑人参与的作用、地位,并在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因为斗殴现场往往杂乱无序,嫌疑人口供不能被诱供,否则会对自己不利;
2、摘掉黑恶势力的帽子,摘掉加重情节的帽子;
3、根据嫌疑人口供区分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帮助办案机关对案涉人员分类,若当事人行为较轻,则有辩护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