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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福利来啦!2019《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

发布者:王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1474人看过


    2019年12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全文共二十三条,内容涉及女职工经期、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各种假期和待遇。该规定将于2020年3月8日起正式施行。



亮点一


明确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也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律师解读及建议: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遵守在职期间不得结婚或者怀孕的承诺,这种承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现《特别规定》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如果用人单位以结婚或者怀孕为由辞退女职工,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女职工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经济赔偿金。


亮点二


制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应主动出击。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律师解读及建议:近年来,女职工遭受职场性骚扰的新闻屡见报道,但我国针对职场性骚扰的立法应对明显不足。《特别规定》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积极预防和介入的义务,不能对性骚扰漠视不理。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层面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进行明确规制,明确职工行为红线;另一方面,由于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和不易界定,建议用人单位要充分保存好监控视频、微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妥善处理,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亮点三


新增女职工多项“特权”,将女职工保护再作延伸。


《特别规定》针对女职工新增了如下权利:

1、经期工间休息权:经期女职工从事劳动需要2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休息;

2、卫生费: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3、妇科常见病检查权: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4、产前检查权: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保胎假: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保胎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6、流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7、哺乳假:婴儿一周岁以前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计划生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1天;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21天。


律师解读及建议:上述规定中,1年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和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意味着检查期间的工资要正常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女职工每个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应当足额发放,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时保存相应记录。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意味着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怀孕满 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流产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还应按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工资。


亮点四


明确了执行监督单位,政策落实更有保障了。


《特别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女职工。


律师解读及建议:相比此前的规定因缺乏监督执行的主体导致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本次出台的《特别规定》特别明确了对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为,主要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同时,赋予和强化了工会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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